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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国将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履行《气候公约》相应的国际义务,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一、指导思想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为重点,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的贡献。
二、原则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要坚持以下原则:
——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这既是国际社会达成的重要共识,也是各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选择。中国政府早在1994年就制定和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于1996年首次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2003年中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中国将继续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遵循《气候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应带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在这些基本的承诺方面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挑战,而适应气候变化则是一项现实、紧迫的任务。中国将继续强化能源节约和结构优化的政策导向,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结合生态保护重点工程以及防灾、减灾等重大基础工程建设,切实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有机结合的原则。积极适应气候变化、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涉及到经济社会的许多领域,只有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这些政策更加有效。中国将继续把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等政策措施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协调推进。
——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原则。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是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的有效途径。中国将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促进碳吸收技术和各种适应性技术的发展,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步伐,为应对气候变化、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积极参与、广泛合作的原则。全球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尽管各国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和应对手段尚有不同看法,但通过合作和对话、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是基本共识。中国将积极参与《气候公约》谈判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相关活动,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在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三、目标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气候变化相关的科技与研究水平取得新的进展,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气候变化领域的机构和体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根据上述总体目标,到2010年,中国将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加快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相应减缓二氧化碳排放。
——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等措施,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到2010年,力争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包括大水电)在一次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
——通过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氧化亚氮排放治理等措施,控制工业生产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到2010年,力争使工业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稳定在2005年的水平上。
——通过继续推广低排放的高产水稻品种和半旱式栽培技术,采用科学灌溉技术,研究开发优良反刍动物品种技术和规模化饲养管理技术,加强对动物粪便、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加大沼气利用力度等措施,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长速度。
——通过继续实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农田基本建设等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建设,到2010年,努力实现森林覆盖率达到20%,力争实现碳汇数量比2005年增加约0.5亿吨二氧化碳。
(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通过加强农田基本建设、调整种植制度、选育抗逆品种、开发生物技术等适应性措施,到2010年,力争新增改良草地2400万公顷,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5200万公顷,力争将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
——通过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的监管,继续开展生态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促进自然生态恢复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实现90%左右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达到16%左右,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2200万公顷。
——通过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和推行节水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减少水资源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基本建成大江大河防洪工程体系,提高农田抗旱标准。
——通过加强对海平面变化趋势的科学监测以及对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的监管,合理利用海岸线,保护滨海湿地,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不断加强红树林的保护、恢复、营造和管理能力的建设等措施,到2010年左右,力争实现全面恢复和营造红树林区,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海平面上升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三)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通过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基础研究,进一步开发和完善研究分析方法,加大对相关专业与管理人才的培养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使气候变化研究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有效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与技术转让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在能源开发、节能和清洁能源技术等方面取得进展,农业、林业等适应技术水平得到提高,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四)提高公众意识与管理水平。
——通过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加强气候变化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鼓励公众参与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基本普及气候变化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意识,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建立企业、公众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机制等措施,到2010年,建立并形成与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相适应的、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落实双碳行动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12)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
(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
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达国务院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
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
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七、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落实“双碳”行动 共建美丽家园
6月15日是第十个“全国低碳日”,6月13日至19日是全国节能宣传周。近年来,我国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绿色低碳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我国正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全国低碳日”主题为“落实‘双碳’行动,共建美丽家园”。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措施和行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绿色低碳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我国正在为实现“双碳”目标而努力。
我国建成世界最大清洁发电体系
湖北省罗田县三里畈镇,一大片蓝色光伏板“吸光吐电”,蔚为壮观。
大唐湖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天合光能联手打造的这个农光互补项目,装机容量达5万千瓦,年发电量达7000多万千瓦时,年产值超过3000万元。“光伏发电+生态农业”盘活了光照和土地资源,“上面发电、下面种植”的模式实现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项目盈利的多赢。
为了让能源更环保、更低碳,在全国各地,很多项目正在紧锣密鼓建设。在广东揭阳,风机轮毂与机舱在百米高空精准对接,国家电投神泉海上风电项目快速推进。在毛乌素沙地边缘,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公司200万千瓦光伏项目工地热火朝天,这一项目利用煤矿采空区、荒山荒坡等闲置土地进行建设,每年将为华东地区输送37亿千瓦时“绿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开发利用非化石能源,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建成世界最大清洁发电体系,水电、风电、光伏等全口径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突破11亿千瓦,相当于近50个三峡电站的装机容量;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增加到16.6%左右。
“中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建立市场机制、增加森林碳汇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说。
积极推动《巴黎协定》签署、生效、实施,开展全国碳市场交易,宣布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加快构建“双碳”政策体系……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发生历史性变化,正在扎实推动实现“双碳”目标。
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成为全球能耗强度降低最快的国家之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赵辰昕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年均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5%的经济增长,能耗强度累计降低26.2%,相当于少用能源约14亿吨标准煤,少排放二氧化碳约29.4亿吨。
产业低碳化为绿色发展提供新动能
利用沼气热电联产技术实现能源回收利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推广水源热泵项目,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的评选中,北京排水集团清河第二再生水厂和小红门再生水厂被评为全国首批十佳城镇污水处理低碳优秀示范案例。北京排水集团已明确降碳目标,到“十四五”末将实现碳减排20%以上。
我国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落实到产业升级之中,持续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化和绿色低碳产业化,努力走出一条产业发展和降碳减污双赢的新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壮大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2021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15.1%。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形成,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去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784万辆,居全球首位。今年一季度,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29.3万辆和125.7万辆,同比均增长1.4倍。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我国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1033.4万辆,全球市场份额提升至65%的新高。
中国风电、光伏发电设备制造形成了全球最完整的产业链,技术水平和制造规模居世界前列,新型储能产业链日趋完善,技术路线多元化发展,为全球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提供了重要保障。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去年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指出,截至2020年底,中国多晶硅、光伏电池、光伏组件等产品产量占全球总产量份额均位居全球第一,连续8年成为全球最大新增光伏市场;光伏产品出口到200多个国家及地区,降低了全球清洁能源使用成本;新型储能装机规模约330万千瓦,位居全球第一。
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成为自觉行动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市民吴乐乐打开手机APP上的“绿色出行公交门户”,通过实时公交快速了解公交到站时间,用乘车码刷码乘车后累积碳积分,下车后再切换共享单车,完成了又一次绿色出行。“我从去年11月公交门户上线后一直使用这个功能,‘一站式’的公交服务节省了通勤时间,让绿色出行更加方便快捷。”吴乐乐说。
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发布的《数字化工具助力公众绿色出行研究报告》显示:去年,深圳市民通过某地图绿色出行平台搭乘公交和地铁绿色出行,全年减少碳排放约50万吨。2019年至去年,深圳市民通过该绿色出行平台搭乘地铁,3年总共实现减排超过120万吨。
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正在成为全社会共建美丽家园的自觉行动。以公交、地铁为主的城市公共交通日出行量超过2亿人次,骑行、步行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稳步推进,绿色、低碳出行理念深入人心。从“光盘行动”、反对餐饮浪费,到节水节纸、节电节能,再到拒绝过度包装,“绿色低碳节俭风”吹进千家万户,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成为社会新风尚。
10年来,我国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碳排放强度显著下降,经济发展与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凸显。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碳排放强度比2015年下降18.8%,超额完成“十三五”约束性目标,比2005年下降48.4%,超额完成了向国际社会承诺的到2020年下降40%—45%的目标,累计少排放二氧化碳约58亿吨,基本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我们生活的家园定将越来越美丽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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