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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坐标划定。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宗教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方面的宣传,对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内的瑶里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还应当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将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第十一条 市、浮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涉及瑶里古镇范围的还应当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并征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自然特性、体现特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道路地面铺装、游览路径设计、标志标牌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保持与自然风貌、环境特色相适应。
瑶里古镇应当保持并延续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古树、院落、水系等各个环境要素构成的整体历史风貌、历史格局以及空间布局。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革命旧址旧居、文物古迹、重要自然景观资源、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和特殊地质遗迹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风景名胜区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景点封闭和限制游客数量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采伐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意见。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核心景区周边范围以及风景资源集中的区域。根据保护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周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
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并和保护要求一同向社会公布。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对各级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损毁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
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瑶里古镇按照分层级保护的要求,划分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风貌协调区,其中历史地段保护范围为核心保护范围,具体界线依据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并和保护要求一同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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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滩涂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滩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及其支流河道内滩涂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滩涂,是指河道内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经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滩地。
第三条滩涂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滩涂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滩涂管理机构负责滩涂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滩涂的保护。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林业、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农业、民政、档案、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滩涂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滩涂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滩涂修复与利用、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滩涂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滩涂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滩涂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滩涂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并与其他涉水规划相协调。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滩涂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滩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滩涂保护的资金投入,保证滩涂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滩涂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滩涂保护资金。
滩涂保护资金专项用于滩涂的退耕还湿、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滩涂保护规划,确定滩涂功能定位,设立滩涂保护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滩涂保护界标。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已被破坏的滩涂,编制滩涂生态整治和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滩涂资源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滩涂范围内的原生态植物群落、典型地貌、古树名木、地质遗迹、野生动物等资源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如实记录调查和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滩涂生态系统评价,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
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滩涂基础资料,滩涂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滩涂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禁止在滩涂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耕种、养殖;
(二)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原生态植物;
(三)向滩涂及其周边区域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残冰雪等废弃物;
(四)猎捕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
(五)刷洗机动车辆、设备;
(六)打井、埋葬、挖掘草皮;
(七)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八)加工、维修、漆刷船只;
(九)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围堰、围栏、筑坝、挖塘;
(十一)其他破坏滩涂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对规划为景观区域的滩涂,在恢复原始地貌及原生植被的同时,可以适度开展科研、科普及生态旅游活动。
第十九条确需临时占用滩涂的,应当符合滩涂保护规划。
禁止开设与滩涂保护规划不一致的项目。
第二十条临时占用滩涂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或者活动申请书;
(二)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或者活动综合影响评价报告;
(三)滩涂保护方案;
(四)相关联的涉水工程(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五)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占用滩涂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涂的,不得擅自改变占用用途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涂的,应当按照滩涂保护方案保护滩涂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不得污染土壤和水体。需要进行施工的,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建设设施、清除施工残留物。占用结束时,应当恢复滩涂原貌。
第二十四条科研、科普、旅游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施应当采用天然木材、石材等环保材料建设,并与滩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占用滩涂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实施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加强对滩涂资源的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滩涂生态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滩涂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条件审批占用滩涂项目的;
(三)未建立滩涂资源管理档案的;
(四)未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或者未定期巡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滩涂资源进行监测或者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滩涂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
(七)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滩涂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耕种、养殖、烧荒、挖掘草皮或者擅自围堰、围栏、筑坝、挖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被破坏滩涂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刷洗机动车辆、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向滩涂倾倒残冰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打井、埋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六)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滩涂保护界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七)加工、维修、漆刷船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滩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滩涂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改变滩涂的占用用途、范围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保护方案履行滩涂保护义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向滩涂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滩涂进行耕种的,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制定方案,有计划地组织退出。
本条例施行前根据防洪需要,已迁出的村屯,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对滩涂上影响生态修复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批准,在滩涂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围栏、通道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拆除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经国家批准堤防改线而形成的滩涂,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搬迁。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经依法批准利用滩涂的项目,符合滩涂保护规划的,可以继续利用,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滩涂保护规划的,应当停止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1、九龙国际文化生态园
位于太原市五龙沟,园内开发了许多有趣好玩的项目,例如:九龙国际滑雪场、野外拓展基地、高尔夫俱乐部、网球俱乐部、CS野战俱乐部、水上运动等。园区现已建成啤酒庄园、黄河人家及各项配套娱乐休闲场所提供给游客们,是在太原最好玩的去处之一。
2、太原动物园
位于太原市卧虎山上,占地面积79.36公顷。园内有专为儿童设计的“小小天地”景区,以观赏各种花卉为主的“百花苑”景区,由生态餐厅、游乐场组成的“中心休闲娱乐”区。园区每年定期举办“动物运动会”、“庙会”等大型游园活动,是太原市的游玩放松、科普宣传的最佳场所。
3、台骀山滑世界景区
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占地面积1960亩,是集生态文化、休闲娱乐、参观于一体的综合性游乐园。景区内有滑沙、滑草、滑索、滑雪、骑马、真人CS等游玩项目,也有各类自然文化类的博物馆、遗址模型等,是太原市一处传统与时尚相结合的有趣有好玩的动感体验乐园。
4、太原森林公园
位于太原市北城区,占地224公顷。景区内设有丰富的游玩项目,包括九洞灯光高尔夫球场、植物景园、狩猎场、模拟原始人俱乐部、开放式百鸟园等。公园是集山峦幽谷、鸟语花香的自然风光和现代化的游乐体育设施为一体的人工森林公园,是太原必去的好玩景点。
5、太原汾河水利风景区
位于太原市娄烦县,占地300公顷。景区两岸带状绿化平台上分布着六个景观区、四个广场、十个园子、建设了十四个各具特点的景观景点,是太原市一个休闲度假、观光游玩的好去处。2006年被授予“全国优秀体育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荣誉称号。
位于太原市娄烦县,占地300公顷。景区两岸带状绿化平台上分布着六个景观区、四个广场、十个园子、建设了十四个各具特点的景观景点,是太原市一个休闲度假、观光游玩的好去处。2006年被授予“全国优秀体育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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